一、出险报案
完成调查诊断书或鉴定书、且受种方无异议后,对属于保险理赔的案件,由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案件的出险报案工作,并向保险公司提交包含受种方签字确认的调查诊断书或鉴定书。
保险公司在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疫苗保险专项理赔人(附录3),负责处理辖区内的理赔案件,并按季度向设区的市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二、补偿申请
经诊断或鉴定明确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方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结论之日起,由受种方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向保险公司提交补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申请书》(详见附录4)。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受种者和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证明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受种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就诊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需携带原件备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原始票据和复印件;与补偿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申请
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种方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申请书》后,应进行全面审核。如缺少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受种方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如有提交材料不符要求之处,应当面告知并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附录5)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需向受种方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受理通知书》(附录6)。对审核后材料不全或需要前往现场核实的案件,由保险公司通知报险方补齐材料或预约前往现场核实的时间,并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四、审核材料并计算补偿费用
保险公司对上报案件及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对诊断或鉴定结论无异议的,进入补偿程序;并于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报险单位反馈处理意见。对调查诊断、鉴定程序或调查诊断结论持有异议的案件,由保险公司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质疑申请,质疑申请不成立的,保险公司立即进入补偿程序;质疑申请成立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书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保险条款计算补偿保险金额。
五、补偿通知
(一)保险公司对无异议的案件或相关部门重新组织鉴定符合理赔合同规定的案件,按保险合同规定及时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补偿通知书》(附录7)。对属于基础保险补偿的案例,补偿通知书发送给报案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知受种者监护人。
(二)若受种者仍处于治疗阶段,后续医疗费用尚未能确定,为缓解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治疗经济压力,保险公司可对受种者的医疗费用进行预付,在病情稳定后再核实相关医疗费用,但不超过12个月。
六、签订补偿协议
受种方若同意经济补偿通知书中核准的经济补偿数额,在收到通知书60日内与保险公司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协议书》(附录8)。
受种方若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补偿终结
补偿保险款将一次性汇入受种方银行账户,补偿终结。
附录:1.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流程图
2.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出险报案所需材料
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各市、县(市、区)理赔联络人
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申请书
5.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
6.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受理通知书
7.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补偿通知书
8.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
偿基础保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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