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8”医疗保障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未脱贫、2年继续扶持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助比例提高到100%,住院医疗合规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按桂政办发(2018)133号文件精神“合规”指符合兜底保障规定的医疗费用;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具体包括:不属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的医疗行为;不服从分级诊疗管理;达到出院标准不愿出院;到非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超出正常诊疗需求的药品和医疗项目;非贫困患者冒名就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适用与健康扶贫兜底保障的情形。)
二、差异化医疗保障政策
差异化参保补助政策:对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助比例为60%,2014、2015年退出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助比例为30%。
差异化兜底保障政策: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10%医疗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的,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20%医疗费用;退出户人口、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的脱贫户人口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80%,由医疗兜底补偿到80%;符合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70%,由医疗兜底补偿到70%。
三、医疗保障报销倾斜政策
实行住院报销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使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按照自治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实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治疗全区统一确定的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累计提高10%。
四、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
根据《广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冠心病、高血压病(髙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四、“一站式”结算
依托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和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等“一站式”直接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出院时只需要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符合医疗兜底保障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10%、符合基本医保慢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20%),其他费用由各部门按规定在“一站式”信息系统内结算。实行在参保地凭票据结算。对符合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规定的贫困患者,在县域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一站式”直接结算要求办理结算。
五、先诊疗后付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2014、2015年退出户和不在2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未脱贫户、2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在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扶贫手册(或扶贫部门有关证明)、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等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 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结算自付费用。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 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 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对无故未按协议还款的,医疗机构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医保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暂停其有关健康扶贫倾斜政策待遇,但对于还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相关保障政策渠道申请请解决。
六、大病集中救治
对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食管癌、胃癌、 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白内障、肺癌、肝癌、乳腺 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 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 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等 25种大病病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集中救治。救治医院要 做到台账一人一册。关节炎等6类慢性病的贫困人口,每年安 排1次随访;对患有其他慢性病的贫困人口,由各县区根据当 地服务能力实际提供相应的随访和健康管理服务。
七、慢性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
将2014-2015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退出户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范畴,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以及高血压、2型糖尿病、肺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做好随访或健康管理服务;对患有脑血管病、冠心病、慢阻肺、重型老年慢性支气 管炎、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等6类慢性病的贫困人口,每年安排1次随访;对患有其他慢性病的贫困人口,由各县区根据当地服务能力实际提供相应的随访和健康管理服务。
八、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报销待遇享受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患有《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29种疾病,由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专科组织2名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按医学诊疗规范和诊断标准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患者咨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将认定名单报送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九、村卫生室医保报销结算
各县(区)要为村卫生室配备必要设备和网络等,要对具备网络、计算机硬件条件的村卫生室,及时组织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在村卫生室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对不具备网络、计算机硬件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结算采取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进行,村医只收取个人应付部分,其余费用由村卫生室按规定与乡镇卫生院结算。
十、实施“光明扶贫工程”
与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核实核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救治。经医疗保障政策报销后,按不高于1500元/眼,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中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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