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计系统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参与或间接参与黑恶势力有关活动的。
二、干预、操控、把持、破坏卫计系统基建工程项目的黑恶势力。
三、干涉设备药品等招标采购工作的黑恶势力。
四、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医疗纠纷,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或暴力威胁甚至伤医伤护的黑恶势力;采取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五、寄生在医疗机构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六、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医疗卫生单位正常运营的黑恶势力。
七、在医疗卫生单位影响诊疗秩序,以及违规违法开展业务的“黑救护车”,以暴力手段抗拒劝离的。
八、组织、参与非法行医或非法“医托”,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序,侵害患者健康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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