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改革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通知》(桂卫疾控发〔2018〕6号)有关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精神,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由“财政补偿”转向“保险补偿”,经自治区招标采购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承保我区2018年度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为保障该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1年,自2018年11月6日0时起,至2019年11月5日24时止。
二、保险对象
(一)保险期限期间在广西范围内接种第一类疫苗(含县级及以上政府采购,免费为群众接种的疫苗)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及其它相关病例。
(二)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在广西范围内发生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且调查诊断专家组已经作出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且没完成补偿的病例。
三、保险机制
基础保险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自治区财政通过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予以保障,并向社会招标采购的基础保险。
四、承保单位
经公开招标确定我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公司为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由该公司负责我区2018年度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的出单、理赔及后续服务,实施本保险相关病例的补偿工作。
五、补偿依据
申请补偿保险依据必须是我区县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或设区的市级、自治区医学会组织专家组鉴定作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且在法定期限内相关各方均无异议生效的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
六、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金额补偿标准
(一)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
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标准。
1.医疗费:受种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自费药品除外),凭提供的原始收费单据支付。
2.陪护误工费:受种者在治疗期间其陪护家属(限1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种者的误工费,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期限从申请调查诊断之日起至确认补偿之日止。
3.交通费: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实际必需使用的交通费(包括因病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原则上按照乘坐的汽车或者火车票据(软卧除外)凭据支付。
4.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确认的伤残等级和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长补偿20年;残疾生活补助费=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等级系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伤残等级系数为100%递减至10%,每等级相差10%。
5.残疾用具费:受种者残疾需要配置功能辅助器具的,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单个国产普通型功能辅助器具的价格作为补偿费用标准,每5年更换一次,补偿按照20年计算。
6.死亡补偿费: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计算。
(二)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不排除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一次性予以补偿,标准如下:
1.死亡:7-10万元。不满1周岁死亡的,补偿7万元,年龄每增加一岁补偿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补偿不超过10万元。
2.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伤残补偿的标准,承担相关补偿额的1/2。
3.除一般反应和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以外的不排除异常反应的病例,承担相关医疗、交通、陪护费用,每个病例补偿上限2万元。
(三)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偶合死亡的病例,一次性予以补偿,标准如下:
一次性补偿3-5万元。不满1周岁死亡的,补偿3万元,年龄每增加一岁补偿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补偿不超过5万元。
七、补偿程序
详见附件。
八、咨询投诉
在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案理赔补偿过程中有异议的,可拨打如下咨询投诉电话:
(一)中国人保财险全国统一24小时投诉电话:95518
(二)疫苗保险项目专用投诉电话:0771-5302745
(三)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0771-251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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